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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门市尚友财税服务有限公司

偷逃税罚款有“裁量基准”

日期:2014-04-04

4月1日,广东省国税局发布的《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(试行)》正式实施,明确五大类税法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行政裁量权。其中针对偷逃税行为,《实施办法》分别对0.5倍,0.5—1倍、1—5倍的三种罚款情况进行详细解释。 


记者从《裁量基准》上看到,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,税收违法程度分为“较轻(或轻微)”、“一般”和“严重”三个档次,并有相应的细化处罚基准。 


其中,针对“纳税人伪造、变造、隐匿、擅自销毁账簿、记账凭证,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、少列收入,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,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”行为,《税收征管法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是:“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、滞纳金,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” 


针对《税收征管法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,《裁量基准》细化为“一般”和“严重”两个档次,其中“一般”档次包括两个情节:一、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: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改正的;配合税务机关检查;违法行为较轻;社会影响较小。二、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:纳税人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;违法行为比较严重;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。针对第一种情节,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0.5倍罚款。第二种情节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0.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。